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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

2018-11-13

为深化贯彻落实全国、省、市生态环境维护会议精力,进一步改进环境质量,打赢蓝天保卫战,保证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,根据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国务院、山西省、忻州市《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告诉》精力,县人民政府决议,全年制止在城区及周边区域点燃焰火爆竹、焚烧旺火。

禁燃禁放区域三环路以内及周边区域(含庄力园区、董村)。除上述禁燃禁放区域外,制止在下列地址点燃焰火爆竹、焚烧旺火:文物维护单位;车站、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维护区内;易燃易爆物品出产、贮存单位;输变电设备安全维护区内;医疗组织、敬老组织、校园、幼儿园;山林、草原等重点维护区内;县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制止点燃地址。

在制止点燃焰火爆竹的区域和地址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产、贮存、运营焰火爆竹(本布告所称焰火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各种焰火、鞭炮及礼花弹等制品。所称旺火是指用燃煤及其制品、木柴、秸秆等垒垛成的,焚烧能发生烟尘等污染的可燃物)。

违背禁燃禁放规则者,将予以相应处分。机关企事业单位、城镇村干部员工(含离退休干部、支村"两委"干部)违背禁放规则的,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罚款外,撤销其个人评先评优资历,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对其约谈,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,由新闻媒体曝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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